服務項目
●編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
●編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竣工驗收)
●編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書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開展相應技術服務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十六條、二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檢測評價(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第二十四條)。
服務承諾:評價所需資料收集齊全后3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價報告報審稿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即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程度、防護措施設計等進行預測性衛生學分析與評價,確定建設項目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為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認證階段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GBZ/T 196---2007 附錄A(資料性附錄)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應收集的主要資料
A.1項目的立項文件。
A.2項目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
a)建設項目概況;
b)生產過程擬使用的原料、輔料、中間品、產品等;
c)生產工藝;
d)生產設備;
e)擬采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f))有關設計圖紙(建設項目區域位置圖,總平面布置圖等);
g)有關職業衛生現場檢測資料(改、擴建項目);
h)有關勞動者職業性健康檢查資料(改、擴建項目);
i)其他。
A.3國家、地方、行業有關職業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竣工驗收):
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病危害程度、職業病防護措施及檢測、健康影響等做出綜合評價。適用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在試運行期或竣工驗收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檢測評價。
GBZ/T 197—2007 附錄A(資料性附錄)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收集的主要資料
A.1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衛生行政部門對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及設計階段的審查意見。
A.2項目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
a)建設項目概況;
b)生產過程的物料、產品;
c)生產工藝;
d生產設備;
e)采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f)有關設計圖紙;
g)有關職業衛生現場檢測資料;
h)有關勞動者職業性健康檢查資料。
A.3項目試運行情況。
A.4國家、地方、行業有關職業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A.5職業衛生管理的各類資料。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后定期或不定期對該項目職業病危害程度、職業病防護措施及檢測、健康影響等職業病危害現狀進行的檢測評價。適用于已正式投入生產運行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企業。每三年一次
現狀評價需提供的資料:
a)用人單位*近1次職業衛生評價報告,以及近3年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檢測資料。
b)工程技術資料,主要包括:1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主導風向、全年和夏季*小頻率風向、風速、氣溫等);2主要原、輔材料名稱、成分、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與年用量;3產品、產量、中間產品、副產品、聯產品;4工作場所的總體布局;5生產工藝與設備布局;6生產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及工作制度;7職業病防護設施分布;8個人防護用品配備;9輔助用室;10應急救援措施;11警示標識。
c)近3年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資料,包括既往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職業病發病資料和職業中毒事故資料等。
d)區域位置圖、總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
四、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每年一次(年度檢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的要求,按照相關法律規范對作業場所進行檢測與評價,確定企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其濃度,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評價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采取防護措施及其檢測,對未達到職業病危害防護要求的作業場所提出職業病危害控制措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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